4S店試駕撞人,車輛駕駛人、購買人、汽車銷售公司,何方應承擔責任?近日清城區(qū)法院依法審結了這一起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。
2014年的圣誕節(jié),趙某約上老鄉(xiāng)文某到清遠市某4S店選車、試車,工作人員將趙某此前下訂的一款車型從車庫提出,趙某經(jīng)過一番考慮后決定購買并隨工作人員到財務處支付剩余購車款。
就在此時,文某趁趙某與工作人員到店內(nèi)付款之際,擅自上車試駕。由于操作不當,趙某駕車碰撞兩名站立的路人、4S店門面及停在路邊的一輛小客車,并造成兩人受傷,店面及車輛受損。傷者的損失因未得到賠償而提起訴訟。
法院認為,由于事故發(fā)生時趙某正在支付剩余購車款,尚未辦理車輛交接手續(xù),車輛尚未完成交付亦沒有過戶到趙某名下,并非車輛的實際支配人及所有人。本案亦沒有證據(jù)證明汽車銷售公司作為車輛的實際支配人。因此車輛購買人趙某及汽車銷售公司均無需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。
法院同時認為,文某駕駛機動車操作不當,是造成此事故發(fā)生的直接原因,應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,依法判令文某賠償受害人的損失11萬元。
法官建議:汽車銷售方必須認真審核試駕者的駕齡及車輛駕駛證,有責任向試駕人解釋試駕協(xié)議、試駕路線及注意事項。消費者在試駕時務必按照試駕線路小心謹慎駕駛,聽從指揮。駕齡較低及不熟悉駕駛者不宜試駕,避免因緊張和不熟悉車況導致事故發(fā)生。